1950年6月29日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,對工會的性質、權利與責任、基層組織、經費等作出規(guī)定,明確工會有代表工人同企業(yè)訂立集體合同和維護工人切身利益的廣泛權利;有組織、教育工人擁護人民政府政策法令、積極搞好生產、發(fā)揮工人階級領導作用的職責。
1985年6月29日 國務院批復福建省人民政府《關于報審廈門經濟特區(qū)實施方案的報告》,批準把廈門經濟特區(qū)的范圍擴大到廈門全島和鼓浪嶼全島,并在該特區(qū)逐步實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。
2004年6月29日 胡錦濤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,研究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發(fā)展黨員工作。會議指出,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,按照十六大要求,遵循“堅持標準、保證質量、改善結構、慎重發(fā)展”的方針,重點做好在工人、農民、知識分子、軍人和干部中發(fā)展黨員的工作,加強在生產、工作第一線和高知識群體、青年中發(fā)展黨員的工作,注意把符合黨員條件的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吸收到黨內來。要把發(fā)展黨員工作與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結合起來。要建立健全黨員隊伍自我純潔機制,嚴肅處理不合格黨員,及時處分違紀黨員。
2007年6月29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